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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投资时如何有效控制造价 法院上门立案 成功调解一起建筑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7日 来源:昆山工程纠纷律师
[导读]:  何玉媛律师,昆山工程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平谦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何玉媛律师,昆山工程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平谦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建设工程投资时如何有效控制造价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往往要进行厂区或办公区修建、设备及生产线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公司进行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往往都有严格的资金计划,而建设工程承包人却往往遵循;低中标、勤签证、高决算;的经营惯例,由此在工程造价最终决算时往往超出公司意料,甚至引起旷日持久的工程款决算纠纷。那么,公司一般可以怎样有效控制工程项目造价呢

  一、避免出现;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状况

  公司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或由于预计工期太短或由于投资计划太仓促,往往在进行初步设计后就急忙开工,而在施工过程中再逐步完善设计,甚至全盘否定初步设计而直接边施工边设计。这种;三边;建设投资状况,直接导致工程承包合同关于造价没法约定或者没办法按约定实施,在最后,要么实报实销,要么互相扯皮。因此,公司进行建设投资时,一定要注意避免出现上述状况。

  二、设计应完整周密,尽量避免设计变更

  公司投资建设时,应高度重视设计,尽量避免因设计不完整、不周密,而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工程建设造价都是由工程量而决定,而设计变更必然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甚至重复增加工程量。而据统计,百分之八十的工程造价纠纷都涉及设计变更因素。

  三、必须的设计变更在变更前应要求承包人进行报价并双方确认

  尽管设计变更要努力避免,但任何一项工程都会存在必须的设计变更,那么是不是就一定会产生造价纠纷呢也不是,公司在设计变更前可要求承包人就变更设计进行报价,双方对此可以讨价还价,以最终确认设计变更的造价调整。一般说来,在设计变更前就协商造价变更,承包人也决不会漫天要价,而且公司还具有最终决定权。公司在双方实在不能共同确认时还可选择替代措施。如果在设计变更已经完工后,才开始协商造价变更,那么公司本身就没有主动权了,极易出现要么全盘接受要么产生纠纷的情况。

  四、搞好招标工作,签订一份造价条款严密的工程承包合同

  公司进行工程建设往往没有太多的经验,毕竟经常进行建设投资的公司并不多。招标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程序,一次好的招标工作往往意味着工程建设已经成功了一半,对于没有招标能力的公司来讲,最直接可靠的办法是委托信誉。能力均较好的招标代理机构代为招标。当然,招标的目的是签订一份较好的工程承包合同。招标过程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造价相关条款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如造价方式的选定,造价程序的确定等。造价相关条款是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

  五、建设过程中谨慎签证,注重索赔和反索赔工作

  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即使签订得再好,签约前考虑的问题再全面,在履行过程中也免不了要对合同事先约定的事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部分变更,而这都需要通过工程签证进行确认。再加上承包单位往往具有;勤签证;的惯例,因此公司进行建设投资时,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签证不成,必然涉及索赔。当然,公司本身也可主动寻求对己有利的签证和索赔。签证和索赔工作是公司建设投资过程中最主要的管理内容。对于建设投资经验不足的公司来讲,应当寻求专业律师或专业造价管理人士的协助.

法院上门立案 成功调解一起建筑合同纠纷案

  澄迈法院老城巡回法庭前往当事人所在地老城镇马村上门立案一起建筑合同纠纷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案件原由

  此案系一起建设合同纠纷,原告唐某与被告马某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作为施工方为被告建造一幢二层楼房,然而在第一层尚未完工时双方便因分歧均决定终止合同,但就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经结算,工程款共为10500元,原告已领8500元,被告尚欠2000元,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此欠款。

  立案后,承办法官在当事人家中进行了庭前调解。双方对签订与解除合同均无异议,调解意愿明显。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不愿意支付余款是想让原告将建筑模板从所建楼房拆运走,并表示一旦拆运走便可立即支付余款。原告则称要被告结清余款后才肯将模板拆运走。承办法官深入原告为被告建造的楼房现场查看,并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最终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马某于2011年5月23日前支付2000元给原告唐某,待被告将模板使用完,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前到被告家拆模板并运走后,到老城人民法庭领取工程款2000元。

  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被告将两千元工程余款当场交于澄迈法院老城人民法庭,原告也将模板送至被告家中,实现了当场履行。这起困扰了双方当事人许久的建筑合同纠纷案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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